常寧檢察院同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米粉行業專項檢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歐文輝黃溪/攝
法制周報·新湖南記者 李翔 見習記者 廖悠悠 通訊員 劉超平 唐維
在外面吃壞東西卻不知如何維權,明明自己受了委屈,還得眼巴巴看著狡詐商家大獲其利。因為一碗早餐、一份小吃受害,因為要耗費大量精力追責維權,便不得不忍氣吞聲,這是很多人都有過的經歷。面對食品安全之殤,我們如何才能不受“傷”?
即將實施的《民法典》中,懲罰性賠償制度賦予了公益訴訟起訴人實體法強有力的支持。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正是解決了普通老百姓在訴訟中地位弱化的現實。
12月30日,常寧市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唐福元接受記者采訪,對此進行解讀。
【原文】
《民法典》120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素例】
呂某開了個米粉店。2018年底,為了拉生意多賺錢,呂某在自制的調味鹵水中摻人罌粟粉,加人米粉中提鮮,售賣給顧客食用。至2019年9月被公安機關查獲,共經營銷售早餐折合人民幣7萬余元。2020年7月,
檢察機關訴至人民法院,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呂某承擔銷售額10倍賠償金,共計70萬元,并在省級媒體向公眾道歉。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判決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解讀】
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究其原因在于違法成本過低。單一受害者往往畏懼高額維權成本和復雜訴訟程序,難以啟動訴訟程序。民法典的出臺,不僅為民眾維權提供了更高位階的法律依據,也為民眾啟動民事訴訟提供了更有激勵作用的懲罰性賠償,還為食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的合理接入提供了實體法支撐。
“我們在食品安全領域的民事公益訴訟中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就是要強有力地懲罰和震懾這種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讓違法行為人受到刑事處罰,還要通過民事公益訴訟讓他們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加大打擊力度,增加其違法成本。說通俗點,就是要罰到違法行為人‘傾家蕩產’,傾的是他以違法手段起的‘家’,蕩的是以違法手段獲的‘產’。”唐福元說。
唐福元還補充,民法典對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稍有擴展,延伸至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同時對加強生態環境的保護亦有相應規定。《民法典》第1185條和第1232條就分別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均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責編:萬丹
來源:法制周報